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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指挥部第11号公告 为切实做好外地返岗复产人员疫情防控工作,做到及早排查、严格防控,现将进一步加强疫情期间外地返岗复产人员信息采集管理工作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二、外地返岗复产人员到达工作地后,要第一时间向居住地社区和单位报告,登录信息系统,填报信息卡,主要报告旅居史、接触史、当日体温等。要如实提供有关信息,对刻意隐瞒、拒不配合造成后果的,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三、外地返岗复产人员自到达工作地之日起,要自行居家隔离14天,期间不与外人接触,尽可能减少与共同居住人员的接触。如出现发热、干咳、头痛、乏力、呼吸困难等症状,要按规定做好个人防护,立即到指定医疗机构就诊,避免乘坐公共交通工具。在隔离观察期结束后无异常情况的,经本单位批准,方可上岗。 四、企业要落实疫情防控主体责任,按照“谁用工、谁管理、谁负责”的原则,做好外地返岗复产人员信息采集和隔离管理工作。对去过湖北等疫情较重省份或省内疫情较重地区人员以及14天内接触过发热或有呼吸道症状人员的要重点关注,及时报告员工居住地社区;对当日体温超过正常标准的,引导其到发热门诊就医,并及时报告居住地社区。 五、企业要为居住在厂区员工宿舍的返岗复产人员提供单人单间进行隔离观察14天。房间要通风良好,使用专用厕所,每天对房间及物品进行消毒。要使用专用餐具,在房间单独用餐。拒绝一切探访。 六、落实疫情防控的属地责任、部门责任、单位责任。地方政府要督促、指导企业做好返岗复产人员疫情防控工作;工信部门要督促制造业企业做好信息卡登记和厂区内日常防控管理工作;发改部门要督促制造业企业外的相关企业做好信息卡登记和日常防控管理工作;卫生健康部门要及时做好疫情防控指导工作;社区要做好返岗复产人员信息收集和网格化管理工作,规范指导居家隔离。 机关事业单位可参照执行。 黑龙江省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 肺炎疫情指挥部 2020年2月13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