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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五普法内容相较于“六五”而言,“七五”普法决议重申了领导干部这个既是普法者又是被普法者的关键少 数群体,强调国家工作人员带头学法守法用法。以下是小编给大家整理提供的相关知识,快来随小编 看看。 七 五 普 法 内 容 一、人 民 民 主 专 政 宪法所称的国家性质又称国体,是指国家的阶级本质,反映社会各阶级在国家中的地位,体现该 国社会制度的根本属性。 我国宪法第一条第一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是工人阶级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人民民 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即人民民主专政是我国的国体。这一国体需要从以下方面理解: (一)工人阶级的领导是人民民主专政的根本标志 工人阶级的领导地位是由工人阶级的特点、优点和担负的伟大历史使命所决定的。工人阶级对国 家的领导是通过自己的先锋队——中国共产党来实现的。 (二)人民民主专政包括对人民实行民主和对敌人实行专政两个方面 在人民内部实行民主是实现对敌人专政的前提和基础,而对敌人实行专政又是人民民主的有力保 障。两者是辩证统一的关系。人民民主专政实质上就是无产阶级专政。 (三)共产党领导下的多党合作与爱国统一战线是中国人民民主专政的主要特色 现行宪法的序言中写道:“社会主义的建设事业必须依靠工人、农民和知识分子,团结一切可以 团结的力量。在长期的革命和建设过程中,已经结成由中国共产党领导的,有各民主党派和各人民团 体参加的,包括全体社会主义劳动者、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拥护社会主义的爱国者和拥护祖国统 一的爱国者的广泛的爱国统一战线,这个统一战线将继续巩固和发展。”目前我国爱国统一战线的任 务是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为实现祖国统一大业服务,为维护世界和平服务。 二、人 民 代 表 大 会 制 度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中国人民民主专政的政权组织形式(政体),是中国的根本政治制度。 (一)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主要内容 1.国家一切权力属于人民。宪法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 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人民依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 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 2.宪法第三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机构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 3.宪法第三条第三款规定,“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 负责,受它监督。” 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是地方国家权力机关。全国人大 和地方各级人大各自按照法律规定的职权,分别审议决定全国的和地方的大政方针。全国人大对地方 人大不是领导关系,而是法律监督关系、选举指导关系和工作联系关系。 (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优越性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适合我国国情的根本政治制度,它直接体现我国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性质, 是建立我国其他国家管理制度的基础。 1.它有利于保证国家权力体现人民的意志。 2.它有利于保证中央和地方的国家权力的统一。 3.它有利于保证我国各民族的平等和团结。 总之,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能够确保国家权利掌握在人民手中,符合人民当家做主的宗旨, 适合我国的国情。 三、中 国 共 产 党 领 导 的 多 党 合 作 和 政 治 协 商 制 度 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项基本的政治制度,是具有中 国特色的政党制度。这种政党制度是由中国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性质所决定的。 (一)多党合作制度的基本内容 1.中国共产党是执政党,各民主党派是参政党,中国共产党和各民主党派是亲密战友。中国共产 党是执政党,其执政的实质是代表工人阶级及广大人民掌握人民民主专政的国家政权。各民主党派是 参政党,具有法律规定的参政权。其参政的基本点是:参加国家政权,参与国家大政方针和国家领导 人人选的协商,参与国家事务的管理,参与国家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的制定和执行。 2.中国共产党和各民主党派合作的首要前提和根本保证是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和坚持四项基本 原则。 3.中国共产党与各民主党派合作的基本方针是“长期共存,互相监督,肝胆相照,荣辱与共”。 4.中国共产党和各民主党派以宪法和法律为根本活动准则。 (二)多党合作的重要机构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简称“人民政协”或“政协”,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 商的重要机构,也是中国人民爱国统一战线组织。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是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由中国共产党、各个民主党派、无党派民主人 士、人民团体、各少数民族和各界的代表,台湾同胞、港澳同胞和归国侨胞的代表,以及特别邀请的 人士组成,具有广泛的社会基础。 人民政协的性质决定了它与国家机关的职能是不同的。人民政协围绕团结和民主两大主题履行政 治协商、民主监督和参政议政的职能。 四、民 族 区 域 自 治 制 度 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指在国家统一领导下,各少数民族聚居的地方实行区域自治,设立自治机 关,行使自治权的制度。 (一)自治机关 宪法第一百一十二条规定,“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是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的人民代表大 会和人民政府。”自治区相当于省级行政单位,自治州是介于自治区与自治县之间的民族自治地方, 自治县相当于县级行政单位。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都实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二)自治权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权有以下几个方面: 1.民族立法权。宪法第一百一十六条规定,“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有权依照当地民族的 政治、经济和文化的特点,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自治区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全国人民代 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生效。自治州、自治县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报省或者自治区的人民代表 大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生效,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2.变通执行权。上级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指标,如果不适合民族自治地方实际情况, 自治机关可以报经上级国家机关批准,变通执行或者停止执行。 3.财政经济自主权。宪法第一百一十七条规定,“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有管理地方财政的自 治权。凡是依照国家财政体制属于民族自治地方的财政收入,都应当由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自主 地安排使用。” 4.文化、语言文字自主权。宪法第一百二十一条规定,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在执行职务的时 候,依照本民族自治地方自治条例的规定,使用当地通用的一种或者几种语言文字。 5.组织公安部队权。宪法第一百二十条规定,“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依照国家的军事制度和 当地的实际需要,经国务院批准,可以组织本地方维护社会治安的公安部队。” 6.少数民族干部具有任用优先权。 五、基 层 群 众 自 治 制 度 基层群众自治制度是指人民依法组成基层自治组织,行使民主权利,管理基层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实行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自我监督的一项制度。 中国的基层群众自治制度,是在新中国成立后的民主实践中逐步形成的。党的十七大将“基层群 众自治制度”首次写入党代会报告,正式与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 商制度、民族区域自治制度一起,纳入了中国特色政治制度范畴。 宪法第一百一十一条规定,“城市和农村按居民居住地区设立的居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委员会是基 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的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居民选举。居民委员会、村民 委员会同基层政权的相互关系由法律规定。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设人民调解、治安保卫、公共卫生等委员会,办理本居住地区的公共事 务和公益事业,调解民间纠纷,协助维护社会治安,并且向人民政府反映群众的意见、要求和提出建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