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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禁止秸秆露天焚烧工作的公告

为有效应对重污染天气,持续改善环境空气质量,坚决打赢蓝天保卫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黑龙江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和黑龙江省委省政府对农作物秸秆禁烧的工作要求,现公告如下:

2022年9月15日至2023年5月15日,为2022-2023年秸秆禁烧期。全县范围内执行省政府关于秸秆“全域全时段全面禁烧”的工作要求,禁止农作物秸秆露天焚烧,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野外焚烧秸秆,县、乡、村将全面加强禁烧管控和执法处罚,坚决做到“全域全时段全面禁烧”。

对违反法律法规规定,露天焚烧秸秆的,将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并对相关工作人员进行责任追究。根据《黑龙江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八十三条规定,在禁止露天焚烧秸秆的区域内露天焚烧秸秆的,由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处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对拒不接受或严重阻碍禁烧监督管理人员执行公务的,公安机关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规定进行处罚。对违反禁烧规定而引发火灾、安全事故及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望奎县人民政府
2023年3月1日

来源:望奎县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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