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望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维护市场价格秩序的提醒告诫书为进一步维护节日期间市场价格秩序,稳定肉、蛋、菜、米、面、油、药品等重要民生商品价格水平,现就有关事项提醒告诫如下: 一、经营者要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92号)、《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56号)等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切实体现社会责任担当,自觉维护市场秩序和公众利益,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市场保供稳价工作。 二、经营者销售、收购商品和提供服务时,应当按照规定明码标价,依法公开标示价格等信息,标示商品或服务的名称、价格和计价单位,做到真实准确、货签对位、标识醒目,价格变动要及时调整更换标价。 三、按照有关规定,禁止存在以下价格违法行为: (一)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收取未予标明的费用; (二)谎称商品和服务价格为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 (三)使用欺骗性、误导性的语言、文字、数字、图片或者视频等标示价格以及其他价格信息; (四)以低价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以高价进行结算; (五)通过虚假折价、减价或者价格比较等方式销售商品; (六)无正当理由拒绝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价格承诺; (七)不标示或者显著弱化标示对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不利的价格条件,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与其进行交易; (八)其他价格违法行为。 自本提醒告诫书发布之日起,各经营者应加强价格自律,认真对照上述提醒告诫要求,依法依规开展自查整改。 市场监管部门将对商品的价格实施重点监管,对提醒告诫仍不整改规范的,市场监管部门将依法处罚,并对情节恶劣的典型案例公开曝光,涉嫌犯罪的将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欢迎社会各界和广大群众对商品价格和质量进行监督,发现有上述违法行为的,可通过12315、12345平台投诉举报。 来源: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