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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暴力的司法解释

家庭暴力的司法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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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家庭暴力,特别是针对妇女的暴力,自古以来不论地域、人种、阶级或阶层,不论社会制度或经济发展水平、文化特点,是世界各国普遍存在的一个社会问题。中国也不例外。在中国,把家庭中“打老婆”的暴力行为视为“家庭暴力”揭示出来并进行研究是20世纪90年代的事情。直到1995年第四次世界妇女大会在中国召开后,才逐渐成为社会普遍关注的问题。2001年婚姻法的修改,使家庭暴力成为法律所禁止的行为。对妇女的家庭暴力是世界各国普遍存在的社会现象,也是当今国际社会普遍关注的世界性妇女问题之一。我国学者从1995年开始对这个问题进行了系统的研究,介绍了大量的西方理论,并运用西方的理论对中国的相关个案进行实证分析,取得了一定的成果。由于目前我国与家庭暴力相配套的法律制度尚不健全,对家庭暴力的界定和对家庭暴力行为性质的认定仍存在诸多争议,这既损害了家庭成员的身心健康和合法权益,也不利于婚姻家庭的稳定与社会秩序的和谐和发展。2005828日,新修改的《妇女权益保障法》明确规定禁止对妇女实施家庭暴力,并规定了对妇女实施家庭暴力的救助措施和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一、家庭暴力的定义

所谓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中一方对另一方实施暴力的行为。其形式既包括殴打、罚跪、捆绑、拘禁等体罚形式,也包括威胁、恐吓、辱骂等精神虐待。家庭暴力直接作用于受害者身体,使受害者身体上或精神上感到痛苦,损害其身体健康和人格尊严。家庭暴力发生于有血缘、婚姻、收养关系生活在一起的家庭成员间,如丈夫对妻子、父母对子女、成年子女对父母等,但妇女受丈夫的暴力侵害是最普遍的,她们受到的身心伤害也最大,家庭暴力尤其指丈夫对妻子施暴。家庭暴力正在我们身边不断发生,而遭受暴力的多为女性。联合国大会1993年通过的《消除对妇女的暴力行为的宣言》,界定对妇女暴力为“任何基于性别的、对妇女生理上、性或心理上造成,或可能造成伤害的行为,或使妇女遭受痛苦的行为,包括这些行为的威协,强迫和武断性的剥夺自由,不论发生在公开场合或发生在家庭中,都是对妇女的暴力。”如何预防、遏制已经成为社会关注的一个热点问题。

  二、家庭暴力的特征

  ()行为上的隐蔽性。家庭暴力通常发生在家里这个特定场所;大部分受害妇女认为是家务事、个人隐私,而“家丑不可外扬”,怕传出去会使家庭矛盾激化,影响婚姻和家庭的稳定,影响个人名誉或者事业发展。行为的隐蔽性是家庭暴力最显著的特征。

  ()手段的多样性。

  家庭暴力的形式多种多样,既有肉体上的伤害,也有精神上的损害,还包括性虐待和婚内强奸。家庭暴力按其危害程度可分为重大暴力和一般暴力;按其形式可分为:(1)身体暴力。包括所有对身体的攻击行为,如:殴打、推搡、打耳光、脚踢、使用凶器等。(2)语言暴力。以语言威胁恐吓、恶意诽谤、辱骂、使用伤害自尊的语言,从而引起他人痛苦。(3)性暴力。故意攻击性器官、强迫发生性行为、性接触。(4)冷暴力。是“冷战”阶段的隐性暴力,表现为冷淡、轻视、放任和疏远。恶语中伤、漠不关心对方,将语言交流降到最低限度,停止或敷衍性生活、懒于一切家庭工作。

  ()后果的严重性。

  第一,施暴容易侵犯和践踏对方的人格尊严、身体健康等人身自由权利,损害和摧残其心身健康,导致婚姻破裂、家庭解体;

  第二,容易诱发刑事犯罪,当暴力超过一定限度时,受害妇女就会奋起反抗,以暴制暴,从家庭暴力的受害者变成加害者,影响家庭和睦和社会稳定。如2000年,浙江省临安县一位妇女因长期遭受家庭暴力,得不到解决,雇了4名打手,将其丈夫打死,自己甘愿受法律惩罚;又如暂住福建漳州龙文区西坑村的外来打工妹陈美芳,因不堪忍受丈夫的长期殴打和凌辱,毒杀丈夫并碎尸,用高压锅煮熟后倒入池塘,被捕后两小孩成了孤儿。调查资料显示:我国50%以上的女性罪犯是因为不堪忍受家庭暴力而走上犯罪道路的。

  第三,严重影响下一代人的心身健康。未成年人是国家的未来、家庭的希望。然而,父母吵架、离婚对子女的伤害是难以估量的,时时影响其学习生活和健康成长,因家庭暴力流浪出走的未成年人数量逐年增加,他们比起在正常环境中长大的孩子更容易走上邪路,成为敌视社会、报复社会的人。很难想象,在一个充满暴力、充斥吵骂、怨恨和悲愤的家庭中,其家庭成员会是幸福、快乐的。不良环境在其生理、心灵上留下灰暗、悲伤的阴影,造成恐惧、焦虑、孤独、自暴自弃等心理障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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