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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规范操办婚丧喜庆事宜实施办法》解读(三)全市党员和全市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国有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员、法律、法规授权或者受国家机关依法委托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中从事集体事务管理的人员,该如何做,发生问题可能会面临哪些处理呢? 规范做法 第六条 在操办婚丧事宜中,未能拒收的违规礼金、红包、贵重物品等,应于收取后7日内退还;无法退还的,要立即上交所在地方或单位纪检监察部门或指定的受理登记部门。 第七条 操办婚礼、葬礼,执行报告制、承诺制和备案制。 (一)婚礼事宜应于10个工作日前填写《操办婚礼事宜事前报告表》,并签订遵守相关规定和自觉接受监督承诺书,婚礼后10个工作日内,填报《操办婚礼事宜事后报告表》。 (二)葬礼事宜事前口头报告操办时间、地点、参加人数及范围等情况,葬礼后10个工作日内,填报《操办葬礼事宜情况报告表》,报告具体操办情况。 以上书面报告,报告人所在党委(党组)负责人应签署意见。党政主要负责人应向上一级纪委和同级党委(党组)报告情况,其他人员应向所在党委(党组)和纪委(纪检组)报告情况。 处理 第八条 各级党委(党组)要切实履行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加强教育、管理和监督,坚决防止违规操办婚丧喜庆事宜问题的发生。 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应把执行本办法情况作为民主生活会、述责述廉的重要内容,接受干部群众监督。 第九条 各级纪委(纪检组)要切实履行全面从严治党监督责任,在接受申请人婚礼事宜报告时要发放《提醒函》,接受葬礼事宜报告时进行口头提醒。同时,要采取受理信访举报、明察暗访等方式,加强对执行本办法情况的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查处违规违纪行为。 第十条 对违反上述规定的,依据有关规定给予组织处理和党纪政务处分。 对违规收受的礼金、红包、贵重物品等物质性利益,按规定责令退还或者予以收缴,占用的公私款物责令退赔。 第十一条 对本系统、本单位人员操办婚丧喜庆事宜不监督,发现违反本办法的行为制止、查处不力,造成不良影响的,实行“一案双查”“一问三责”,既要追究当事人的责任,又要追究党委(党组)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和纪委(纪检组)的责任。 第十二条 各县(市、区)操办婚丧喜庆事宜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纪委监委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18年5月1日起施行,2014年12月18日市纪委监察局下发的《绥化市规范党员干部操办婚丧喜庆事宜暂行规定》(绥纪发〔2014〕14号)同时废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