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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全县食品餐饮从业人员办理健康证明的提醒告诫书全县食品、餐饮生产经营市场主体: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五条规定“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建立并执行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患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员,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食品生产经营人员应当每年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上岗工作。”为确保食品生产经营人员健康,坚守食品安全底线,现对全县食品餐饮从业人员提醒告诫如下: 一、县域内所有食品生产企业、食品小作坊、食杂店、生鲜肉店、熟食店、蔬果店、粮店、蛋糕店、海鲜店、商超、餐饮服务经营单位、机关企事业单位食堂、学校幼儿园食堂、养老服务机构食堂等单位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服务的从业人员,必须持有合格的健康证明方能从事食品生产经营活动。 二、各食品餐饮单位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要求,履行主体责任,建立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组织本单位从业人员按要求开展健康检查,并对健康检查情况进行公示。 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将常态化开展各类食品餐饮单位的监督检查。对食品生产经营者安排未取得健康证明或者患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的,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 同时,请社会各界对全县食品餐饮从业人员办理健康证明情况予以监督,若发现对食品生产经营者安排未取得健康证明或者患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的人员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的,及时拨打“12315”举报电话进行投诉举报。 望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1月8日 来源:望奎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