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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依法严厉查处打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行为的通告 —— 重 要 公 告 —— 为全面落实县委、县政府关于疫情防控工作的要求,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切实维护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望奎县政法机关将依法严厉查处、打击下列违法犯罪行为: 一、拒不配合社区(村)工作人员、医务人员、警务人员等疫情防控工作人员依法入户开展疫情排查防控工作,妨碍执行公务的; 二、阻碍医疗救护人员、防疫工作人员、人民警察和其他有关部门工作人员为防控疫情所采取的防疫、检疫、强制隔离、封锁有关区域等防控措施的; 三、未戴口罩乘坐公共汽车、出租车、线车等公共交通工具,以及进入车站、商场等公共场所,不听劝阻,扰乱公共秩序的; 四、已经感染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或疑似感染者,故意传播病毒,危害公共安全的; 五、拒绝接受检疫、强制隔离或治疗的,过失造成新型冠状病毒传播,危害公共安全的; 六、曾经在疫情重点地区逗留过的来望返望人员,应及时主动向所在单位及居住社区报告活动轨迹和健康状况,接受医学观察;如隐瞒不报、擅自外出,造成病毒传播的; 七、违规举办节庆活动、聚会、宴会等人群聚集性活动不利于疫情防控的; 八、拒不执行歇业、休市等疫情防控禁令、规定的; 九、在微信、微博、QQ等社交工具和网站、论坛上编造与疫情有关的虚假信息,或者明知是虚假信息而故意传播,扰乱社会秩序的; 十、辱骂、伤害医务人员、警务人员,扰乱医疗机构及隔离观察点正常秩序的; 十一、拒不服从警务人员现场采取的防控措施,强行冲闯公安机关依法设置的警戒带、警戒区检查站(点)的; 十二、非法堵塞道路交通,阻碍执行任务的救护车、警车等公务车辆通行及其扰乱正常交通秩序的; 十三、生产、销售用于防治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的假药、劣药及伪劣的口罩、手套、护目镜、防护服、消毒水等防治、防护产品、物资的; 十四、违反市场经营、价格管理相关规定,囤积居奇、哄抬物价、牟取暴利,扰乱市场秩序的; 十五、非法捕杀、收购、运输、出售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 十六、拒不执行人民政府在紧急状态情況下依法发布的決定、命令,实施其他抗乱疫情防控工作和社会秩序行为的。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中共望奎县委政法委员会 望奎县人民法院 望奎县人民检察院 望奎县公安局 望奎县司法局 2020年2月4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