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管理法》、《城市 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相关规定,为进一步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保障购房群众切身利益,现就购买房屋需要注意事项提示如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地产管理法》第四十五条:商品房预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三)按提供预售的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建设的资金达到工程建设总投资的百分之二十五以上,并已经确定施工进度和竣工交付日期;(四)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办理预售登记,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房屋,禁止对外销售。为避免你的财产损失,提示您在购买房屋前,要查验该楼房是否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无预商品房售许可证的房屋,不受法律保护,请您谨慎购买。根据《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第十条:商品房预售,开发企业应当与承购人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开发企业应当自签约之日起30日内,向房地产管理部门和市、县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手续。提示您在购买商品房时,要签订经过网签备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依法保障自己的权益不受侵害。根据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管完善商品住房预售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九条:商品住房预售资金要全部纳入监管账户,由监管机构负责监管,确保预售资金用于商品住房项目工程建设。提示您在购买房屋时,将购房款存入房地产管理部门指定的资金监管账户。为了保障您的合法权益,请您按照提示购买房屋。
望奎县房地产服务中心
2022年06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