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望奎县纪委监委及县委巡察机构公开选调工作人员公告为进一步优化我县纪检监察干部队伍结构,加强干部队伍建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官法》《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关于进一步加强全省纪检监察干部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等规定,经县委同意,县纪委监委决定在全县范围内公开选调工作人员,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选调范围 全县各乡(镇)、县直机关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群团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财政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在编在岗人员。 二、选调计划 本次选调县纪委监委机关内设机构、派驻(出)纪检监察机构、县委巡察机构及所属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共37人,其中行政编制26人、事业编制11人。 三、选调岗位 文字综合岗位、监督检查和审查调查岗位、巡察岗位、综合科室岗位和事业单位管理岗位。 四、选调条件 (一)基本条件 1.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和道德品行,严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党性观念和自律意识强,忠诚坚定、担当尽责,遵纪守法、清正廉洁; 2.具备中共党员身份(含预备党员); 3.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 4.年龄在45周岁以下(1977年3月1日以后出生); 5.具有2年以上工作经历; 6.近三年年度考核均为称职(合格)以上等次; 7.具有公检法工作经历、法律职业资格、较好文字综合能力、较好沟通协调能力、熟练使用计算机或年度考核优秀等次的同等条件下优先选调; 8.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和心理素质; 9.服从选调单位对岗位的安排和调整。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参加选调 1.直系亲属在本县任副科级及以上领导职务或者直系亲属有违法犯罪记录的; 2.涉嫌违纪违法正在接受审查调查尚未作出结论或者受到党纪政务处分,处分期未满的; 3.因犯罪受过刑事处罚,以及因犯罪情节轻微被人民检察院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或者被人民法院依法免予刑事处罚的; 4.被撤销中国共产党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的; 5.被依法列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的; 6.干部人事档案存疑或者尚未认定清楚的; 7.在各级公务员、事业单位招聘、遴选(选调)考试中被认定有舞弊行为或有报考不诚信记录,且处理期未满的; 8.服务期或者试用期未满的; 9.法律法规规定的不得参加公开选调或不得调动的其他情形。 五、选调程序 本次选调采取组织推荐与个人报名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组织推荐的,由单位统一向县纪委监委组织部报送人选;个人报名的,须经本单位同意,自行报名。 (一)报名时间及地点 本次选调采取面谈与组织考察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县纪委监委组成考察组对符合条件的报名人选进行考察。主要对被考察对象的思想政治表现、道德品质、业务能力、工作实绩、犯罪记录、个人征信、任职回避等情况进行综合考察。同时,对被考察对象的人事档案进行严格审核。对存在限制情形虚报瞒报的,取消选调资格,并按规定严肃处理。 六、办理调转手续 县纪委监委根据考察结果确定拟选调人选后,在“廉政望奎”微信公众号面向社会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者予以选调,被选调人员试用期三个月,试用期满经考核合格后按规定办理调转手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