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望奎县2023年禁渔期通告

为增养护我县渔业资源,维系水生物多样性,促进渔业可持续发展,维护渔业生态平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农业农村部关于实行海河,辽河,松花江和钱塘江等4个流域禁渔期制度的通告)(关于进一步加强林蛙保护管理工作的通知)等有规定,结合我县实际情况,在我县范围实行禁渔(捕)制度。

一、禁渔(捕)范围及时间

(一)鱼类及其它水生物

县自然水域呼兰河、通肯河、克音河、诺敏河,包括人工增养殖水域(水库)水泡等,自5月16日12时至7月31日12时禁渔期为77天。

(二)林蛙

全县境内野生林蛙种群的禁捕时间为全年;林蛙人工增殖群体捕捉实行专项(特许)捕捞管理,禁捕时间为6月15日0时—8月1日12时。

二、禁渔(捕)要求

(一)在禁渔期内,禁止除娱乐性垂钓之外所有作业方式。禁止一人多杆(一人大于三个杆)、一杆多钩(一人多于三个钩)或以营利为目的的生产性垂钓作业行为,否则按非法捕捞工具作业依法进行查处。

(二)禁渔期渔船、渔具要全部撤出作业场所(滩地)。渔船实行集中管理,不能集中管理的要船机分离,船上岸,网入库。

(三)禁渔期禁止销售野生水产品。禁渔期销售水产品的需提供来源及购买收据等证明材料。林蛙禁捕期禁止销售林蛙,非禁捕期销售林蛙要提供专项(特许)捕捞许可或相关证明材料,完全人工养殖户销售林蛙要持当地渔业主管部门开具的证明。

(四)禁渔期间将加大监管检查力度,坚决取缔任何形式的违法捕捞活动,一经发现严肃处理,绝不姑息。依法打击破坏渔业资源严重的电鱼毒鱼行为,对于违返禁渔(捕)期规定行为,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等相关依法进行查处,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当事人刑事责任。

举报电话:

0455—6708023

17745509977



望奎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2023年5月11日


来源:望奎县农业综合行政执法大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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