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全县群众身边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集中整治及林草领域专项整治的统一要求。为切实保护我县野生动物资源,维护生态平衡,推进生态文明建设,遏制乱捕滥猎野生动物违法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野生动物资源属国家所有。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从事下列破坏野生动物资源的行为:(二)在自然保护地和禁猎区、禁猎期内,禁止猎捕以及其他妨碍野生动物生息繁衍的活动。(三)禁止使用毒药、爆炸物、电击或者电子诱捕装置以及猎套、猎夹、地枪排铳等工具进行猎捕,禁止使用夜间照明行猎、歼灭性围猎、捣毁巢穴、火攻、烟熏、网捕等方法进行猎捕野生动物。(四)禁止非法出售、购买、利用国家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行为。(五)禁止为出售、购买、利用野生动物或者禁止使用的猎捕工具发布广告。禁止为违法出售、购买、利用野生动物制品发布广告。(六)禁止网络交易平台、商品交易市场、餐饮场所等,为违法出售、购买、食用及利用野生动物及其制品或者禁止使用的猎捕工具提供展示、交易、消费服务。(七)禁止违法运输、携带、寄递国家保护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二、对破坏野生动物资源违法行为,望奎县林草局将依据有关法规从严从快查处,对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对抗拒、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履行职务的,将从重予以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望广大人民群众积极检举揭发身边涉野生动物违法行为,我局将对举报人信息、举报内容严格保密。举报电话:6827405;18324555777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违反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法规,以食用为目的非法猎捕、收购、运输、出售第一款规定以外的在野外环境自然生长繁殖的陆生野生动物,情节严重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